财产保全是法院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可能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义务,针对被执行人上述行为,为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法院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依据包括:
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涉及保全的财产价值较大或者保全的期限较长,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自送达裁定书之日起,财产保全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包括: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对申请保全的事实材料负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人民法院撤销保全。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保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保全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因审查不严或执行不力,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负有保管责任,不得处分、隐匿、毁损被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执行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概要:**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息10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刘某申请执行,经执行调查,发现被告赵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赵某名下一处价值15万元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该处房产。
**裁判结果:**
法院对被告赵某名下房产执行查封后,被告赵某未在诉讼期间内履行全部或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合法的被执行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办案人员怠于采取措施查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申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款难以兑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办案人员对执行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执行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障申请人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的范围、程序、实施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执行人员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和保护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