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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24-05-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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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管辖范围 ### 一、财产保全管辖范围的概念 财产保全管辖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的保全措施所及的地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二、财产保全范围认定的原则 #### 1.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财产保全管辖范围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属地原则,人民法院对位于境内 sued for 的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 #### 2. 法定财产所在地原则 法定财产所在地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境外但依法视为境内财产的财产实施保全。例如,被告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财产。 #### 3. 临时管辖权原则 临时管辖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对特定诉讼标的物实施保全。例如,被告在境外但涉诉合同在境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在境内的财产实施保全。 ### 三、财产保全管辖范围的具体规定 #### 1. 不动产 人民法院对在境内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范围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2. 动产 人民法院对在境内的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范围包括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动产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 3. 存款 人民法院对在境内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范围为存款所在地人民法院。 #### 4. 股权 人民法院对在境内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范围为股权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 5. 应收账款 人民法院对在境内的应收账款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范围包括应收账款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应收账款被保全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 #### 6. 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范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四、财产保全管辖范围的扩展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扩大财产保全管辖范围。 #### 1. 跨境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享有物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为保全诉讼标的物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2. 预先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先保全。对于预先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对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五、财产保全管辖范围争议的解决 在财产保全管辖范围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1. 协商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财产保全管辖范围。 #### 2. 裁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财产保全管辖范围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六、结论 财产保全管辖范围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把握好管辖范围,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