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
地址: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几〇几室
联系电话:13800000000
被申请人:李四
地址: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几〇几室
联系电话:13900000000
车牌号: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注册地:
所有权人:
评估价值:
当前状态:
用途: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立案受理。
2. 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享有债务,申请人拥有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利。
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对可能被转移或者变卖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4. 被申请人名下具有价值的财产,仅有该辆涉案车辆。若不及时对其进行保全,则可能面临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5. 被申请人具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被申请人多次无故转移财产;
(2) 被申请人已将部分财产抵押或变卖;
(3) 被申请人已将资金转出境外;
(4) 被申请人已出具保证书,承诺不转移或处分涉案车辆,但仍有违约行为。
1. 申请对涉案车辆采取查封措施。
2. 申请查封有效期为诉讼结束之日起一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 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2. 保证遵守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
3. 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诬告陷害所造成的损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起诉状及受理通知书;
2. 证明被申请人有妨害诉讼行为的证据;
3. 涉案车辆评估报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