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前转移或处分其财产。那么,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3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解除裁决前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该规定明确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严格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对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法院通常会解除裁决前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190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指出:“裁决作出后,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解除裁决前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解除仲裁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仲裁裁决已经作出;
2.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是否解除裁决前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仍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风险,法院可以决定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解除仲裁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裁决书副本;
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解除仲裁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不予解除:
1. 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申请人是申请执行裁决的债权人;
3. 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仍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风险。
仲裁裁决作出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但要注意,在例外情形下,法院可以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