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额度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供担保的情况,裁定保全的数额、种类和方式。保全数额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数额。
因此,当事人想要知道财产保全的额度,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额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的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人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作出裁定。
此外,当事人也应当注意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通过查看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查询或委托律师查询等途径了解财产保全的额度。财产保全的额度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变更。当事人还应当注意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