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而在生效裁判执行阶段,法院则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同属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但在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执行的程序如下:
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的争议财产和非争议财产。对于争议财产,双方主张权利,但尚未 adjudicated。對於非爭議財產,雙方對財產權屬沒有爭議,但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或者處分財產的可能。
执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特定给付义务。法院不得超越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执行,否则涉嫌司法越权。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同时,法院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充分、可信。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异议的举证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负有执行义务或已经履行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