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立案后才可以财产保全"这一说法,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实务建议。
主张立案后才可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属于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只有在诉讼正式立案后才能实施。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立案是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查,只有立案后,案件才具有司法效力;二是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有重大影响,只有在立案后,法院才能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财产保全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主张立案前也可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受立案条件的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被执行人有可能在立案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二是《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规定了立案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表明立法明确允许在立案前进行财产保全;三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在立案前对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保全:……"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先予保全所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条文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规定的立案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立案前财产保全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的。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且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与待诉讼标的有明确对应关系,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立案前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裁定立案前财产保全。
([2020]最高法民再160号)** 案例要点:**申请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预先保全。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申请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粤民再543号] **案例要点:** 原告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被告对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法院撤销保全裁定。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冻结作为财产保全的一种手段,应在诉讼开始以后才可采取。
综上所述,对于"立案后才可以财产保全吗"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但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裁定立案前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且该财产与待诉讼标的有明确对应关系。当事人在申请立案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收集充分的证据;三是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及时交纳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