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强制措施,目的是在诉讼期间为债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影响债权的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复议。
### 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条件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 **十日内** 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并同时将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三日内** 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参加复议的权利。复议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应当在 **十五日内** 作出决定。复议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 复议的撤销或变更经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情况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复议决定作出后,原裁定自动失效。
### 不予复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复议:
除了以上内容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不服申请复议还有以下规定:
#### 1. 担保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参照申请保全时的规定。
#### 2. 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后,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3. 其他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议程序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条件,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复议申请,作出公正、及时的决定。财产保全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