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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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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新规定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事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财产保全的效力,规范了财产保全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新规定概述

《民诉法》新增设了财产保全一章,共17条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概念、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保全措施种类、解除保全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扩大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财产保全不仅适用于诉讼中,也适用于保全审查中;
  • 明确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
  • 细化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增加了具体的情形,如丧失强制执行力文书规定的期限;
  • 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审查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
  • li>新增了多项财产保全措施,如禁止特定行为保全、证券保全;
  • 强化了财产保全的执行力,规定人民法院对不执行保全措施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 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细化

新的《民诉法》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具体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如转移资产、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等;
  • 被申请人丧失丧失强制执行力文书规定的期限,或者虽未丧失执行期限,但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 人民法院准许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或者调解书,对其规定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有必要的;
  • 裁定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时,有原因可能使将来制作的支付令或者准予强制执行的判决不能执行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审查标准的规范

为了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新的《民诉法》对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只能在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滥用或过度保全;
  • 比例原则: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相适应,不得过大或过小;
  • 最小损害原则:财产保全应当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被申请人的损害降到最小。

财产保全措施种类的增加

新的《民诉法》新增了多种财产保全措施,丰富了财产保全的种类,为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况下采取合适的保全措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主要包括:

  • 禁止特定行为保全: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的行为,如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
  • 证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证券账户,禁止其转让或者质押证券;
  • 金融机构存款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禁止其划转或者提取存款。

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条件

为防止财产保全长期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影响其正常生活和财产处分,新的《民诉法》对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条件作出了规定:

  • 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30日内对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后,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日;
  • 解除条件: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诉讼或者申请诉讼被驳回,或者保全裁定被撤销、变更,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将来承担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新规定,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和升级,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提高执行效率的立法宗旨。通过细化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规范审查标准、增加保全措施、明确期限和解除条件,新的规定将更好地发挥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