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需要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对于财产保全可否再次申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保全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原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权改变保全方法,但不得增加保全范围和标的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在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首次申请程序基本相同。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准予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将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后,将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采取后,将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破产财产保全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有所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可以申请随时冻结企业所有的财产及查封、扣押、冻结有保全价值的企业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将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任何保全措施。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事项采取必要的管理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