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临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准许或驳回的决定。不允许财产保全裁定,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驳回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驳回,可能有以下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如果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书面申请、提供担保、提出理由和证据等。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事实依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和必要性。如果没有事实依据,申请将缺乏法律基础,人民法院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类型、范围和条件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非公示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会限制被申请人的处分权。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无关,或者保全金额明显过高,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除了上述原因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其他有碍保全的情形驳回申请。例如,保全的财产属于国家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保全的财产处于诉争状态或者属于争议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过低;保全的财产对申请人利益的实现没有必要意义。
如果对不允许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复议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上诉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复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复议或者上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不允许财产保全裁定,是对财产保全申请人不予准许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不允许财产保全裁定的原因有多种,包括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碍保全情形的等。如果对不允许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