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在仲裁程序中可能存在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对仲裁中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本文将对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适用条件、程序及效力。一、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87条,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危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 * (二)申请财产保全是必要的; * (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1.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保全财产的情况、保全请求、证据材料等内容。2. 审查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其是否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等。3. 裁决财产保全
经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决保全。裁决书应当载明保全的标的、保全的方式、保全期间等内容。三、仲裁财产保全的种类
仲裁法没有对仲裁财产保全的种类作出具体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支票等票据; *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 (三)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特定财产; * (四)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
四、仲裁财产保全的效力
仲裁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产生。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仲裁委员会的保全裁决,并不得擅自解除保全。 若被申请人擅自违反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加罚金; * (二)对被申请人进行拘传、罚款、拘留; * (三)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1.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可以依法申请解除,以下情形成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 (二)裁决不存在保全条件的; * (三)裁决不成立或被撤销的; * (四)法院裁定不予承认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 (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2.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制作解除财产保全裁决书。六、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比较
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存在一定相似性,但也有所区别:* (一)申请主体不同:仲裁中只能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二)审查程序不同:仲裁中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诉讼中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 (三)审查标准不同:仲裁中财产保全审查的重点在于裁决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诉讼中更加强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
结论
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仲裁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申请程序、裁决方式、种类、效力、解除条件和程序等。通过仲裁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