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时提交的材料怎么写
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销毁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以及所在地;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 保全的请求。
2.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3. 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 银行出具的保函;
-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
- 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作保;
- 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物,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考察重点在于担保的流动性、变现率、可控性、稳定性、充分性和可承受性。
4. 必要时的证据材料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借条、欠条、合同等;
- 被执行人有转移、销毁或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证明”:该单位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单位,具有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和能力,证明的内容必须在该单位的职责范围之内,并清楚载明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能履行义务的具体事实。
5. 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书
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执行法院名称;
- 执行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执行依据的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 被执行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及所在地;
- 申请执行的方式、内容及请求。
6. 财产保全的期限
- 一般不超过6个月;
- 有关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7. 其他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例如,如果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证。
以上就是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