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规避执行,影响诉讼结果,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财产保全的权力。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其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保函,作为诉讼中主要的财产保全方式之一,发挥着重要作用。
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由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人(保险公司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保证在被申请人违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时,承担对申请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以确保法院能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第10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与其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包括申请人自主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其中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财产保全保函。
财产保全保函在诉讼中发挥着以下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和第26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财产保全保函,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保函的金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财产保全保函的期限一般与诉讼程序的进展相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另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保函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保函的担保人虽然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财产保全保函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对被申请人起到威慑作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申请人在办理财产保全保函时,应当谨慎评估风险,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