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院查封账户的法律依据**
1.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查封账户是其中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1.2 执行程序规定
《执行程序规定》第8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存款、汇款等财产予以查封。
**第二章 法院查封账户的条件**
2.1 明确的判决或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账户必须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2.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在查封账户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证据可以包括财产调查报告、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
第三章 法院查封账户的程序
3.1 向法院申请查封
执行申请人向受理执行的法院提出查封账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2 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确认符合查封条件后,出具查封令。
3.3 执行查封
法院将查封令送达被执行人及其往来银行,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账户内的资金。
**第四章 法院查封账户的解除**
4.1 人民法院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4.2 其他解除情形
《执行程序规定》第8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1)查封错误的;(2)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查封条件的;(3)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异议被执行被认可的。
**第五章 法院查封账户的注意事项**
5.1 把握查封限度
人民法院查封账户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义务的需要,确定查封金额,不得超出范围。
5.2 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查封账户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令,告知其查封原因、查封范围和解除查封的条件。
5.3 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人民法院查封账户时,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
附则**
附表一:法院查封账户申请书
附表二:法院查封账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