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用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确保申请人胜诉后能够有效地执行裁判结果。
财产保全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以依申请在必要时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包括: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欠债拒不履行;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在异议提出后10日内作出裁定。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解除或撤销。
被申请人依法取得执行异议权,或者经过一审、二审审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或者被部分驳回,没有对应的被执行财产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予以免责,退还被保全财产或变价价款。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撤销,应当通过原财产保全裁定作出的法院进行。
财产保全为冻结存款的,应当裁定解除对存款的冻结,并通知被申请人开户的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财产保全为查封、扣押财产的,应当裁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对财产的控制措施;
属于其他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解除后10日内将保全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因财产保全产生的保管等费用,由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承担。若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提供保证人、抵押财产、冻结存款等。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