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XXXXXX
性别:XXXXXX
出生日期: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职业:XXXXXX
现住址: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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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了XXXXXX个子女。
因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双方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向XXXXXX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申请。目前该案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予以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位于XXXXXX市XXXXXX区XXXXXX路XXXXXX号,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现由被申请人独自分住使用。
因离婚诉讼已经提起,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的可能,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该房屋,特向贵院提出房屋保全申请。
请求贵院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申请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离婚后无固定收入来源,亟需该房屋用于居住保障。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事实: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系为保护合法权益而提出,如所提供证据系伪造或者所陈述事实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申请人: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