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由谁来执行**
当债权人因担心债务人的资产被转移或处分而致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或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决定做出后,由谁来执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而言:
一、负责执行的机关
-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已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执行。
二、具体执行方式
- 执行员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保全决定,可以委派执行员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证据、搜查等措施。
- 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保全决定。例如,委托基层法院协助查封被保全的房屋,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被保全的银行存款。
- 自行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采取自行处分的情形。例如,债务人即将处分房屋,债权人可以自行查封房屋,并及时向法院报告。
三、执行费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执行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他人在错误状态下被冻结、扣押的情形。
- 申请保全不当,对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四、保全的解除
诉讼中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况下应予解除:
-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
-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不再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
- 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
-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其他情形。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时,当事人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在发现债务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提交充分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交能够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例如,债务人正在转移资产的证据、债务人欠款事实的证据等。
- 提供足够的担保。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
- 注意保全措施的及时性。保全措施应在债务人转移或处分资产前执行,否则保全措施将失去效力。
- 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决定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总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要注意及时性、证据充分性、担保充分性和配合法院执行。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