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包括: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执行的,可以保全被执行人的房屋。但是,被执行人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的,原则上只能保全一套。这是因为,房屋属于生活必需品,而房产价值往往较高,因此保全两套房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保全被执行人的两套房: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一:
原告甲向法院起诉被告乙,请求被告乙偿还借款100万元。甲申请对乙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乙有转移财产的风险,遂准予保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案例二:
原告丙向法院起诉被告丁,请求被告丁支付拖欠的货物款80万元。丙申请对丁名下的两套房屋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丙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丁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为自有房屋,另一套为其配偶的婚前财产。法院遂准予保全丁名下的自有房屋。
财产保全可以保全两套房,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在保全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和财产价值等因素,在确保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