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保全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维护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过去,申请财产保全往往需要提供担保金,但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部分情况下不再需要交纳担保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再需要提供担保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他申请人来说,申请财产保全时仍然需要提供担保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依法能动司法为民服务工作机制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不交纳担保金:
如果申请人属于免交担保金的情形,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免交担保金的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裁定免交担保金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取消担保金制度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虽然免交担保金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申请人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财产保全制度不再需要交纳担保金,是诉讼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免交担保金不代表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是无风险的。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谨慎行使保全权利,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