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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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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

引言

证据保全制度是一种诉前程序,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对易于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该证据在诉讼中能够被有效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类型的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

容易灭失的物质证据

容易灭失的物质证据是指那些在自然放置或储存条件下容易变质、毁损或灭失的证据。例如:1、新鲜的农畜产品、食品药品等;2、化验标本、血迹样本等;3、指纹、足迹等生物痕迹;4、书画、古玩等艺术品、文物。

将来难以取得的书证

将来难以取得的书证是指那些在诉讼开始后难以找到或者取得的书面证据。例如:1、公文、信函、电报、电子邮件等;2、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表等;3、合同、发票、收据等;4、日记、笔记等个人记录。

将来难以补正的陈述性证据

将来难以补正的陈述性证据是指那些在诉讼开始后难以补正或难以恢复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陈述性证据。例如:1、濒死者的遗言;2、临终前的陈述;3、事故现场目击者的证言;4、当事人自认有罪或无罪的陈述。

无虞灭失的书证

无虞灭失的书证是指那些不易灭失,而且通常不会受到证据持有人的主观控制或影响的书面证据。例如:1、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文件、政府公报等;2、土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4、伤残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

不属于证据保全范围的证据

除了上述类型的证据外,以下类型的证据不属于证据保全的范围:1、认知证据,如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和评价;2、观点证据,如专家证人的意见;3、传闻证据,如未经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言;4、推定证据,如法律上推定的事实;5、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复制和储存。

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3、需要保全的证据名称、种类、来源、特征以及难以取得或灭失的原因;4、证据保全的请求事项和理由;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清单。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有关人员协助申请人保全证据,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对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证据保全裁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

证据保全的方式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1、封存;2、拍照、录像;3、提取物证;4、复制复制件;5、制作笔录;6、勘验检查;7、查询、复制医疗记录;8、联系证据提取人检查证据;9、录音、录像;10、其他不损害证据本身的法定方式。

证据保全的效力

证据保全的主要效力在于将证据固定在诉讼程序中,确保其在诉讼时能够被有效使用。证据保全的笔录、裁定、照片、录像等保全结果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查明证据保全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后,对保全的证据可以有条件地或者无条件地予以采信,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判断。

证据保全的费用

证据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申请证据保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费用可以由国家承担。如果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提出异议,并经审查被驳回的,证据保全的费用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

结语

证据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并正确适用证据保全制度,以避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影响诉讼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