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到执行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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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玖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因此,玖富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玖富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已经到期且未履行,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如果债权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财产保全义务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虽然玖富本身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玖富债务人来说,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避免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