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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3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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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一、被查封财产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本院对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张某(身份证号:412821197809081014)名下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

1. 不动产

(1) 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某街道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62.5平方米,登记号:豫伊房权证第12345号。

2. 动产

(1) 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某街道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

(2) 停放在伊川县城关镇某街道某停车场的一辆白色小轿车,车牌号:豫A12345;

(3) 被告人张某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 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234567890
  • 建设银行账号:6225889876543210
  • 农业银行账号:6228489765432111

二、其他事项

1.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

2. 被查封的财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据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申诉或提出异议。

3.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处分、转移查封财产或进行其他妨害查封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四、联系方式

地 址:伊川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375) 12345678

**伊川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