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本院对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张某(身份证号:412821197809081014)名下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
(1) 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某街道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62.5平方米,登记号:豫伊房权证第12345号。
(1) 位于伊川县城关镇某街道某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
(2) 停放在伊川县城关镇某街道某停车场的一辆白色小轿车,车牌号:豫A12345;
(3) 被告人张某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1.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
2. 被查封的财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据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申诉或提出异议。
3.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处分、转移查封财产或进行其他妨害查封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地 址:伊川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375) 12345678
**伊川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