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时期的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辅助措施,可以起到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作用。然而,当保全财产涉及到优先受偿权时,则需要对保全申请人的权利加以识别和保障。本文将深入探讨保全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保全申请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取决于保全措施的性质。一般而言,保全申请人对保全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或抵押权等物权性权利,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人。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针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债权人会获得某种程度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冻结保全措施具有占有权的性质,使得保全申请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拥有表决权,并可以就冻结的财产提出分配请求。
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扣押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申请人也会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过,该优先权仅针对被扣押或查封的财产,不适用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保全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分配请求。法院将在分配财产时优先满足其债权。此外,如果保全申请人已对保全财产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则其将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5条规定:“对因担保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申请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款明确了保全申请人在担保合同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
例如:甲公司为乙公司担保,乙公司欠丙公司债务。丙公司起诉乙公司并申请保全其财产。法院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在乙公司申请破产后,丙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可以就冻结的银行存款提出分配请求,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保全申请人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但在冻结债务人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动产、不动产的特殊情形下,保全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保全措施合法有效,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足以支付申请人的债权,且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上,保全申请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分配请求,并根据法院的分配方案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