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异地财产保全措施。异地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执行法院根据协助法院提供的线索和执行申请,在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异地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
申请异地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准予异地财产保全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协助法院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收到协助执行函后,协助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常见的异地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协助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异地财产保全措施经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或者撤销的,协助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状况以及解封财产的明细情况书面通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协助法院。
异地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注意:
通过异地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