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银行卡会留生活费
法院冻结银行卡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储蓄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被执行人为生活所需,可以提出保留部分银行存款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该部分存款。
留生活费的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执行人申请留生活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被执行人提交申请后,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留生活费的裁定不当,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范围包括: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知道执行异议之诉权利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该权利。
被执行人取用留生活费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途径和方式提取留生活费,不得私自处分或者挪用留生活费。
法院冻结银行卡解除冻结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银行卡的情形已解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在法院冻结银行卡期间,被执行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若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继续执行冻结存款、罚款、拘留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