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可能会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是保全房子,即冻结债务人的房屋所有权,禁止债务人处分和转移该房屋。
那么,保全房子后,债权人还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也就是说,除用于本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外,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均可以被保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房屋、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用于本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虽然在申请保全时可能不会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并不代表该房屋不能被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而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其住宅。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债务人的住宅用以清偿债务。
因此,保全房子后,债权人不仅可以执行被保全的房子,还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只有当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而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才能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债务人的住宅。这种执行顺序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债务人基本居住权的保障。
综上所述,保全房子后,债权人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