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法院查封公示期时间为30天。也就是从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之日起,至30日后的同一天下止。
在查封公示期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知晓查封公告:
查封公示期主要有以下目的:
在查封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财产有权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方式有:
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异议成立的,解除查封;有证据证明查封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依法解除查封;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查封公示期届满后,法院将根据查封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在查封公示期内,查封财产被限制流通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出租、预定、转让、分配、变更登记该财产。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院查封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密切关注查封信息,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将直接影响后期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