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保全的财产种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材料、专用器材、交通工具和其他必需的办公用品。 - 破产企业(包括解散企业)的财产、依法需要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变卖的财产。 - 因履行国防义务而配备给个人的武器、弹药和其他军用装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用于农业牧业生产的农作物、牲畜等生产资料和生产场所,但是作为债务人个人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除外。 - 因生活服务、医疗救治等原因已转移给债务人的存款、汇款和不动产。 - 农村村民住宅。 ###**不得保全的财产特征**
上述不得保全的财产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 **公共利益性:**部分财产如国家机关的办公用品、军用装备等具有明显公共利益性质,不得被个人或企业占用和处分。 - **社会保障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农村村民住宅等财产属于社会保障范围,不得被个人债务拖累。 - **特殊用途性:**破产企业财产、依法拍卖财产等具有特殊用途或法律地位,不得擅自保全。 - **民生保障性:**生活服务、医疗救治等原因转移的财产属于民生保障类,不得被用作偿债之用。 ###**特殊情况下的保全**
尽管存在上述不得保全的财产种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不得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债务人准备或者正在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 - 债务人或外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 债务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判决或者支付令。 ###**对不得保全财产保全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不得保全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包括: - **撤销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对不得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 **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不得保全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触犯法律:**对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的公共财产保全,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熟知不得保全财产的种类和特征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申请保全还是应对保全,都应当仔细审查财产的性质,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风险。通过对不得保全财产的深入理解,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