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冻结是法院在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轮候冻结通常由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的申请后,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执行的债权合法有效,但又不能立即执行或者无法立即执行的,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轮候查封、冻结的裁定:(一)因买卖、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二)因侵权请求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丧失执行力的行为的;(三)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的,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其财产,或者有其他丧失执行力的行为的;(四)因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提起的诉讼的,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五)因夫妻关系问题提起的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共有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
轮候冻结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发出裁定之日起生效。轮候冻结的效力范围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轮候冻结后,债务人不得处分、隐匿或毁损其财产。债务人在轮候冻结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轮候冻结的范围。
债权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询轮候冻结信息:
下列情形,轮候冻结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