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一、撤销之诉的性质
撤销之诉是指因行为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撤销之诉的目的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为执行判决创造条件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包括:
-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的
- 有证据证明有怠于履行债务的行为的
- 有证据证明有怠于履行其他执行义务行为的
三、撤销之诉是否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对于撤销之诉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
- 撤销之诉的目的不是维护经济利益,而是维护合法权益,不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 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自始消除,申请财产保全是没有意义的;
-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等行为,撤销之诉中一般难以提供此类证据。
四、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但也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之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是:
- 撤销之诉虽然不以维护经济利益为目的,但其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涉及财产利益,例如撤销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等;
- 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虽然自始消除,但撤销之诉的判决生效之前,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在此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 虽然撤销之诉中提供转移、变卖等证据有一定难度,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此类风险。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中规定:“因行政行为违法被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本案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撤销之诉在必要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并未明确必要情形的具体范围。
六、法院审理实务
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对撤销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处理标准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 严格审查标准:法院对撤销之诉申请财产保全严格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转移、变卖等行为,否则不予准许;
- 审查宽松标准:法院对撤销之诉申请财产保全审查相对宽松,认为行政行为本身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行政机关有转移、变卖等风险的,就可以准许财产保全。
七、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撤销之诉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提出申请的时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在提起撤销之诉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转移、变卖等风险,例如行政机关的资产清算通知、银行流水等;
- 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冻结财产、扣押物品或查封房产等保全措施;
- 明确保全范围: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书中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范围和数额;
- 交纳保全费:申请人一般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作为对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赔偿。
八、结论
撤销之诉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在必要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但并未明确必要情形的具体范围。在申请撤销之诉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证据、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并交纳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