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一、不动产保全的概念
不动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争议财产,而对该财产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二、不动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不动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 当事人之间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典权等权利存在争议的;
- 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的;
- 不动产涉及纠纷,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权益受损的;
-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保全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不动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
- 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
- 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不动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不动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保全具体不动产的名称、类别、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
- 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 证据清单;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日期。
五、不动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不动产保全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 现金担保;
- 银行保函担保;
- 第三人担保;
- 财产抵押担保。
六、不动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不动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是否准予保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保全的必要性;
- 担保的充分性;
- 保全措施的适当性。
七、不动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及时向产权管理部门送达保全裁定书,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八、不动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不动产保全措施由有关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执行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执行保全措施,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九、不动产保全的解除
不动产保全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 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确认解除保全的条件具备;
-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十、不动产保全的效力
不动产保全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之日起发生,至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之日起终止。
在保全期间,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或者转移争议不动产,违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不动产保全的适用注意事项
在申请不动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不能滥用保全措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担保,以避免因保全措施导致他人的损失而无法得到赔偿;
- 人民法院在裁定保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避免对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