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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财产只能是本金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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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财产只能是本金吗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财产的范围涉及到哪些财产,一直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传统观点认为,保全的财产只能是本金,即被告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诉讼涉案合同获取的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这一观点越来越受到挑战。

保全财产只能是本金的传统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保全的财产只能是本金,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担保债务的原则。 保全措施是一种担保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按照担保债务原则,只有有担保的债权人才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保全。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合同本金才是担保债务,其他财产不属于担保范围,因此只能对本金进行保全。
  • 惩罚性质的考虑。 保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质,对于被告来说是一种不利的处分。因此,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在被告存在逃避执行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而本金作为诉讼标的物的核心部分,是被告逃避执行最有可能转移、处分的财产,所以只能对本金进行保全。

对传统观点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传统观点越来越受到挑战。主要原因有:

  • 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315条规定,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和禁止处分等。该条规定没有对保全财产的范围进行限制,也没有限定保全财产只能是本金。
  • 执行保障的需要。 判决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法院应当对被告有足够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只对本金进行保全,很可能无法满足判决的执行需要,导致判决无法得到实际履行。
  • 审判实践的发展。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保全财产范围的认识不断扩大。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与本金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例如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也采取了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范围的合理界定

综合考虑传统观点和近年来对保全财产范围认识的扩大,保全财产的范围应当在以下原则下进行合理界定:

  • 确保判决执行。 保全财产的目的是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因此,在确定保全财产范围时,首先应当考虑判决执行的需要,能够有效保障判决执行的财产应当纳入保全范围。
  • 与本金有密切联系。 虽然保全财产不限于本金,但保全的财产应当与本金有密切联系,能够反映被告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例如,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均与本金相联系,应当纳入保全范围。
  • 避免过度保全。 保全措施是一种不利的处分,对被告的合法权益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确定保全财产范围时,需要避免过度保全,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必要的且合理的保全措施即可。

综上所述,保全的财产不限于本金,还可以包括与本金有密切联系的财产,只要能够保障判决的执行即可。在具体确定保全财产范围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