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藏匿或变卖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因此,申请保全财产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确保案件判决后财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裁定保全财产:
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共同财产,均可以申请保全。婚前财产及双方协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原则上不得保全。但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藏匿或变卖婚前财产及协议归一方所有财产的情况时,也可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裁定。申请保全财产的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或者保全的财产不存在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有其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提交申请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担保不当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错误保全财产,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小明和小红因感情不和离婚。小红怀疑小明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小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查明小明确有将银行存款汇往境外账户的行为,遂裁定冻结小明的银行存款。
案例二:
小丽和小刚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离婚时,小刚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小丽认为房产应平分,申请法院查封该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小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产归自己所有,遂裁定查封该房产,并指定第三方保管。
保全财产是离婚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确保案件判决后财产分配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