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被他人申请保全并停放在指定地点时,停车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从法律法规、案例实务和司法解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厘清相关责任归属。
##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因保管不当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含义是:对于因刑事诉讼而保全的车辆,其停车费应由保全机关负责。保全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 案例实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车辆停车费的承担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一致。有些法院认为,保全车辆停车费应由保全申请人承担,理由是保全申请人是因自身需要而申请保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另一些法院则认为,保全车辆停车费应由保全机关承担,理由是保全机关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
例如,在肖某诉无锡市公安局司徒派出所车辆保全费纠纷一案中,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保全车辆停车费用由无锡市公安局司徒派出所承担。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保全的车辆,不得擅自处置,因保管不当造成毁损、灭失的,公安机关应当负赔偿责任。
## 司法解释为了统一司法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五十条对保全车辆停车费的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因民事诉讼保全的财产产生的保管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申请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被保全的,保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点:
综上所述,对于保全车辆停车费的承担问题,不同的情况应适用不同的规则:
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责任归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