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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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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因当事人行为导致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告或者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依法限制其处分行为的手段。

**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或被保全方恶意对抗保全而造成损失,双方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

**三、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保全措施实施给被保全方造成实际损失。

2. 侵权行为: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或被保全方恶意对抗保全。

3. 因果关系:因保全措施的实施导致被保全方的损失。

4. 过错责任:申请人故意或过失滥用保全措施,被保全方恶意对抗保全。

**四、赔偿范围**

1. 直接损失:因保全措施直接引起的财产价值减少或灭失。

2. 间接损失:因保全措施间接导致的经济利益受损。

**五、赔偿方式**

1. 返还保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将保全财产返还给被保全方。

2. 损害赔偿:申请人承担被保全方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

**六、举证责任**

1. 被保全方:证明损害事实及赔偿请求金额的合理性。

2. 申请人:证明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七、法院处理原则**

1. 保证诉讼正常进行:防止保全措施滥用损害被保全方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经济社会秩序:防止因保全措施恶意对抗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 维护公平正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做出公正裁判。

4. 审慎审查: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法律和社会效果。

5. 积极化解矛盾:法院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因赔偿纠纷影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八、典型案例**

某乙向法院申请对某甲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依法核准。但某乙在申请保全时明知某甲的财产不为债务担保,却仍提出虚假申请。保全措施实施后,某甲的正常经营严重受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解除保全后,某甲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某乙向某甲赔偿损失。

**九、法律法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

**十、总结**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类型。当事人应合理运用保全措施,避免因滥用或恶意对抗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法律和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