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然而,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为了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离婚双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另一方转移、变卖或处分共同财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发生可能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紧急情况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其财产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者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毁损其财产,或者有串通他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双方均具有利害关系并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离婚双方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离婚双方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对离婚双方申请的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效力及其解除,自人民法院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解除。
离婚双方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离婚双方在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形下,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保护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有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