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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属于诉讼请求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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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属于诉讼请求吗?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辅助诉讼手段,旨在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结果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对于财产保全的性质,特别是其是否属于诉讼请求,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财产保全与诉讼请求的概念**

**1. 财产保全**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措施,不属于判决的内容,旨在通过对被保全财产的控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以便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

**2.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自己的主张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诉讼目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内容、请求理由和请求方式。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依据。

**二、财产保全的性质争议**

对于财产保全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 诉讼请求说** 认为财产保全是原告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既包括请求实体判决,也包括请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实体请求实现的必要手段。因此,财产保全应视为诉讼请求。

**2. 非诉讼请求说** 认为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请求。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措施,并非实体请求。其目的是为诉讼请求的实现提供保障,是程序性的辅助措施,与实体判决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财产保全不应被视为诉讼请求。

**三、财产保全的性质分析**

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请求,而是诉讼措施。理由如下:

**1. 保全措施的性质** 财产保全是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这种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诉讼保障,属于程序性的手段。与诉讼请求不同,财产保通常不涉及实体权利的确定。

**2. 申请条件不同** 提起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如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等。而申请财产保全则只需满足申请条件,如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等情形即可。这表明,财产保全与诉讼请求的申请条件存在差异。

**3. 审判内容不同** 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依据。而财产保全则不是审判内容,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不会对财产保全作出实体判决。财产保全只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旨在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

**4.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这表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是实体判决,而是程序性裁定。

**四、财产保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虽然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请求,但其与诉讼请求密切相关,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1. 保全请求与实体请求**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如果没有实体请求或实体请求难以实现,就没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因此,财产保全与实体请求存在内在联系,但并不等同。

**2. 保全请求的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在实体诉讼提起之前或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也是基于原告的实体请求进行的。这表明,财产保全与实体诉讼请求存在时间上的先后联系和诉讼程序上的关联性。

**3. 保全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如果实体诉讼请求被驳回或撤回,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随之撤销或变更。这表明,财产保全的效力以实体诉讼请求的有效存在为基础。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请求,而是诉讼措施。财产保全与诉讼请求密切相关,但具有不同的性质。正确理解财产保全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