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保全申请是当事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依法予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
保全申请适用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包括禁止被执行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强制被执行人实施一定行为,财产保全包括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
保全申请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应当具有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查封是指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权利,扣押是指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和牲畜,冻结是指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禁止被执行人出境、禁止被执行人从事特定活动等。
经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撤销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当事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申请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可以有效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利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合理、合法地运用保全申请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