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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查封车辆流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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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查封车辆流程规定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查封车辆的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的活动。

第二条 查封车辆是指法院为实现权利强制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禁止转移和处理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 法院查封车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查封条件

第四条 法院查封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被执行人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逾期未履行;
  •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 其他法律文书规定可以查封车辆的情形。

第三章 查封程序

第五条 法院查封车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车辆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
  2. 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核实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
  3. 发布公告:法院发布《财产查封公告》,公告期为15日。
  4. 查封执行:根据公告内容,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
  5. 送达执行通知书:法院向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查封车辆的标的、查封原因和救济途径。

第一节 立案审查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车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的人员信息及车辆信息;
  • 法律文书(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
  • 执行依据(执行申请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 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执行判决、裁定的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八条 执行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核实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

第九条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取证:

  • 查询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
  • 向被执行人、其家庭成员、单位或住所所在地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 查询相关网站、报纸、电视等公开信息;
  • 采取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第三节 发布公告

第十条 执行法院查清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后,应当发布《财产查封公告》。

第十一条 《财产查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 查封车辆の種類、品牌、型号、颜色、号牌和所有人;
  • 查封原因;
  • 查封地点;
  • 公告期;
  • 申诉、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财产查封公告》应当在北京市法院公告网、北京法院网、执行局所在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村(居)委会等公共场所张贴或公告,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第四节 查封执行

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后,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查封车辆时,应当填写《车辆查封登记表》。

第十五条 查封车辆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 在车辆上粘贴查封标志;
  • 采取其他必要的查封措施。

第五节 送达执行通知书

第十六条 执行法院查封车辆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 查封车辆的信息;
  • 查封原因;
  • 查封地点;
  • 救济途径。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车辆有异议的,可以自《财产查封公告》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九条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人的主体资格。经审查,异议人主体资格不符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主体资格符合的,应当立案审理。

第二十条 执行法院审理异议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法院经审理,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查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第五章 解除查封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的;
  • 以错误或者虚假的事实为根据而查封的;
  •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 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时,应当填写《车辆解除查封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执行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