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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4-05-2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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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的程序

一、续保全的适用范围

诉讼财产续保全适用于被申请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1. 将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冻结、定作加工或者运送出境的行为。
  2. 抽逃资金、转移债权、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
  3. 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

二、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的条件

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 被申请执行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足以导致判决不能执行;
  3. 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执行人所有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实际支配.

三、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的材料

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需要续保全的案件判决书、裁定书;
  3. 执行申请书;
  4. 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冻结、定作加工或运送财产或者抽逃资金、转移债权、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的证据;
  5. 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和价值证明;
  6. 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的程序

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不准续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3. 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质保金额酌定。
  4. 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 执行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随时看管、保护,防止损失或者灭失。

五、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诉讼财产续保全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基于主观臆断或猜测,否则容易导致被法院驳回申请。
  2. 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应当客观、充分,不能仅凭道听途说或传闻证据。
  3.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符合法院要求,一般需要提供现金、有价证券等有价值的担保物。
  4. 续保全措施的期限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至原裁定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时止。
  5. 在续保全期间,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变卖保全的财产,但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变卖的必要性。
  6. 续保全解除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担保物清单并说明担保物下落,以供法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