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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证据保全的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4-05-2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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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证据保全的裁定书范文

案号: [案件编号]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原告: [原告姓名/名称]

被告: [被告姓名/名称]

原告诉称:

[简要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答辩:

[简要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简要陈述法庭查明的事实]

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证据系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且存在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因此,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已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证据保全的目的已达到。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维护审判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解除对涉案证据的保全措施。

裁定:

解除对本案涉案证据的保全措施。

上诉期限: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当事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涂改涉案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主审法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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