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原告姓名/名称]
被告: [被告姓名/名称]
[简要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简要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
[简要陈述法庭查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证据系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且存在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因此,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已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证据保全的目的已达到。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维护审判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解除对涉案证据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本案涉案证据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当事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涂改涉案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主审法官: 书记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