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担保费是否返还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担保费是否返还问题进行全面剖析,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责令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冻结存款、划拨存款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中的书面保证、抵押、质押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属于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申请人为了获得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具有担保性质,不具有诉讼费用的性质。因此,财产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返还。
虽然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费不予返还,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1.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及时告知被保全人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前,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前撤回申请并及时告知被保全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2.保全措施因申请人原因未执行
如果保全措施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执行,例如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前和解、撤诉等,则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3.保全措施因被保全人原因未执行
如果保全措施因被保全人的原因而无法执行,例如被保全人转移、隐匿财产等,则申请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4.法院过错导致保全措施未执行
如果保全措施因法院的过错导致无法执行,例如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措施时错误地冻结了第三方账户,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
对于上述例外情形,具体返还条件如下: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并阐明理由。
2.提供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以上例外情形,例如撤回申请书、调解书、撤诉决定书、证明被保全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等。
3.及时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及时申请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返还,但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形。符合相关例外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依法作出返还与否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