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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保全财产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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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保全财产的规定

一、何为首先申请保全

首先申请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被诉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目的是防止被诉人在诉讼中采取恶意的行为,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 有证据证明有丧失或转移财产的危险,有串通他人虚假诉讼或者弄虚作假意图,或者有其他丧失或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2.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3. 为防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为有效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方式和程序

1.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但应当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和理由;

2. 受理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 执行方式: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4. 异议处理:被申请人不服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

四、保全措施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保全措施应当被解除:

  1. 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
  2. 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消除担保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
  4.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5. 人民法院终结本诉或者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的。
五、赔偿责任

申请人以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无合法理由提出异议,造成申请人损害的,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六、具体规定 1. 财产范围

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汇票、股票等一切可以扣押、冻结、查封的财物,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标的不属于保全范围。

2. 保全方式

常见的保全方式有:

  • 扣押动产;
  • 冻结存款或汇票;
  • 查封不动产;
  • 禁止转让特定财产;
  • 扣押特定物品。
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全条件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充分举证: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符合首先申请保全的条件,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2. 迅速申请:一旦有证据证明被诉人有丧失或转移财产的危险,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否则可能导致财产流失;

3. 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根据被诉人的财产状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密切关注诉讼进展: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了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采取进一步的保全措施;

5. 慎重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应当有合法理由,否则法院不会采纳,反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