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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谁执行
发布时间:2024-05-2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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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谁执行

概述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解除财产保全是指在保全期间,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执行机关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状态,使其恢复对该财产的支配、使用权能。

解除财产保全的执行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由下列机关执行:

  • 人民法院
  • 仲裁机构
  • 公证机关

具体执行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而定。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解除财产保全的主要执行机关。法院在保全期间内,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可以解除仲裁保全。在仲裁庭组成后,经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仲裁庭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公证机关

公证机关可以解除公证保全。公证机关在公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提供了相反证据,足以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
  2.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的。
  3. 执行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申请执行人逾期不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诉讼结束或者仲裁结束。案件经生效判决、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中止诉讼、仲裁程序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 经查明提供担保的。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 提供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 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当向执行机关提交。
  • 审查裁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并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

解除财产保全的通知

解除财产保全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收到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的效力

解除财产保全的效力自当事人收到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时生效。解除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支配、使用权能得到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