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解除财产保全是指在保全期间,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执行机关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状态,使其恢复对该财产的支配、使用权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由下列机关执行:
具体执行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而定。
人民法院是解除财产保全的主要执行机关。法院在保全期间内,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机构可以解除仲裁保全。在仲裁庭组成后,经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仲裁庭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公证机关可以解除公证保全。公证机关在公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解除财产保全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收到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的效力自当事人收到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时生效。解除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支配、使用权能得到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