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较为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后还能不能调解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审查。
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立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将会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调解,但申请调解并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调解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仍然会继续。
如果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后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调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将会根据调解协议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后调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后仍可以申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仍然继续。如果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后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将会根据调解协议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后调解应当注意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纠纷,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