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应载明原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主要事实、诉讼请求及证据等。
2. 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担保情况等。
3. 证明已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遭受损失危险的证据材料此类证据材料可以是合同、书面协议、债权凭证、银行流水对账单、聊天记录等。
4.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此类证据材料可以是原告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等。
5. 担保材料担保材料可以是履约保函、银行存款证明、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
查封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查封不动产等。
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证据或者其他物品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扣押证据和扣押物品等。
冻结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资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和冻结其他资产等。
禁止处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或者其他权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处分动产、禁止处分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等。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准许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法院决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律师,但聘请律师可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交纳费用,但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还需要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准许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故财产不会立即冻结。
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申请被驳回或者被撤销,保全措施将被解除。如果诉讼结束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保全措施将继续执行。如果诉讼结束后,法院判决被告胜诉,保全措施将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