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然而,在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情况,此时能否再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原则上可以再申请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保全条件,当事人就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以申请次数为限。
再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在于:
二、再申请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再申请财产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于再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否准许再申请取决于以下因素:
因此,法院在审查再申请保全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定。
四、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再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此外,由于再申请财产保全涉及诉讼进行中的补充措施,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因耽误时机而损害自身权益。
五、案例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这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倾向。
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转移了部分被保全的房产,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债权。原告发现这一情况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符合再申请保全的条件,遂准许了原告的申请。
六、结语
在诉讼中,当事人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审查再申请保全的合理性、必要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