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以保证执行顺利而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费用。如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成功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费用该如何计算、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保全费用按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比例通常在0.5%至5%之间。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全费用标准,并载入书面协议中。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约定标准执行。但约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无效。
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执行人拒绝支付保全费用,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费用标准。法院裁定的保全费用标准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成功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费用将从扣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保全费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如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费用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4号)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或者预交的财产保全费未用于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或者退还财产保全费。
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应当退还全部保全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仅适用于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对于公证机关采取的公证保全措施,不适用该规定。
《公证法》第74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标准由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按财产的种类、数额或者按照规定比例或者区间收取。
公证保全费用主要包括:公证费、保全调查费、保全执行费、保全保管费等。
如果公证机构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公证保全费用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公证保全费用属于当事人的必要费用,公证机构未能扣押财产不应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应当退还全部保全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已经履行了调查取证、出具保全公证书等服务,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不应当退还全部保全费用。
具体如何处理,需要根据公证机构与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未能扣押财产保全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多方利益,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保全措施。目前,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空白。在处理该问题时,法院和公证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