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确保仲裁裁决得以执行。仲裁法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仲裁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仲裁法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庭经审查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银行存款、保函、质押、抵押等。担保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相适应。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因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仲裁庭驳回或者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对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对仲裁法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复核。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被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 仲裁法财产保全 | 诉讼财产保全 | |
|---|---|---|
| 申请主体 | 仲裁当事人 | 诉讼当事人 |
| 适用范围 | 仲裁程序 | 诉讼程序 |
| 保全方式 | 包括诉讼保全方式和仲裁特有的方式 | 诉讼保全方式 |
| 申请程序 | 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复核机制 | 向仲裁庭申请复核,不服复核决定可向法院申请异议之诉 | 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在仲裁法财产保全实务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仲裁法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以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的损失。同时,被申请人对仲裁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行使救济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